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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36744号“西北百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257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雪倩
异议人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雪倩(原名称:李雪倩34162119920810092X)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36744号“西北百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北百胜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63166号“百胜心意”、第22178817号“百胜心意卡及图”、第60600353号“传奇百胜”、第63159182号“百胜会”、第72081549号“百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百胜”,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百胜”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6744号“西北百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雪倩
异议人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雪倩(原名称:李雪倩34162119920810092X)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36744号“西北百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北百胜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63166号“百胜心意”、第22178817号“百胜心意卡及图”、第60600353号“传奇百胜”、第63159182号“百胜会”、第72081549号“百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百胜”,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百胜”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6744号“西北百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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