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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36194号“KUNLUN P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616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河南昆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匠芯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昆仑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匠芯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36194号“KUNLUN P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UNLUN PI”指定使用于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03474号“昆仑智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58939号“KUNLUN”、第17712795号“KUNLUN及图”、第72156542号“KUNLUNHC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KUNLUN”,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36194号“KUNLUN PI”商标在“集成电路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匠芯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昆仑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匠芯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36194号“KUNLUN P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UNLUN PI”指定使用于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03474号“昆仑智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58939号“KUNLUN”、第17712795号“KUNLUN及图”、第72156542号“KUNLUNHC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KUNLUN”,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36194号“KUNLUN PI”商标在“集成电路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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