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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56256号“航铭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529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虎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956256号“航铭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航铭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数据介质;电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842888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照相机(摄影)”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68236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照相机(摄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56256号“航铭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虎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956256号“航铭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航铭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数据介质;电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842888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照相机(摄影)”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68236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照相机(摄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56256号“航铭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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