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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96958号“全季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6313号
2023-12-04 00:00:00.0
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格瑞(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59896958号“全季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从恶意商标囤积人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受让了第45类服务上的第20375068号“全季”商标。随后,被申请人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59883942号“全季到家”商标、第59896958号“全季生活”商标。被申请人蓄意受让及抢注申请人知名的“全季”系列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797件商标,远远超出企业的正常经营需求,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全季”商标的复制、摹仿。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多次抢注申请人“全季”商标,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及门店照片;申请人引证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据;申请人2016年至2019年经济指标证明;申请人2016年至2019年销售情况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2016年至2019年广告发布情况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商标保护情况证明;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证明;“全季”系列商标维权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投入使用,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检查服务(替他人)”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4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3、第20375068号“全季”商标由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2021年9月13日,该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检索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共有797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0490694号“卡汶凯瑟”商标、第25270999号“蔻侈”商标、第25291173号“幕思卡莉”商标等。据申请人证据及我局查明,“卡汶凯瑟”是法国香水品牌;“蔻驰”是美国时尚品牌;“幕思”是家居品牌。
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0000246860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裁定,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朱社堂独资的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名大量囤积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第1、2、3、5、41、43、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800余件商标,并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出售给他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该裁定已经生效。
4、我局检索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及受让的第20375068号“全季”商标外,还有第59883942号“全季到家”商标、第59896973号“全季到家”商标(已被注册驳回)、第59905914号“全季生活”商标(已被注册驳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全季”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全季”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全季酒店在先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全季”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从恶意商标囤积人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受让了第20375068号“全季”商标后,又新申请注册了包含“全季”文字的争议商标、第59883942号“全季到家”商标、第59896973号“全季到家”商标、第59905914号“全季生活”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全季”商标的刻意摹仿。被申请人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警卫服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格瑞(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59896958号“全季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从恶意商标囤积人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受让了第45类服务上的第20375068号“全季”商标。随后,被申请人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59883942号“全季到家”商标、第59896958号“全季生活”商标。被申请人蓄意受让及抢注申请人知名的“全季”系列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797件商标,远远超出企业的正常经营需求,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全季”商标的复制、摹仿。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多次抢注申请人“全季”商标,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及门店照片;申请人引证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据;申请人2016年至2019年经济指标证明;申请人2016年至2019年销售情况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2016年至2019年广告发布情况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商标保护情况证明;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证明;“全季”系列商标维权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投入使用,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检查服务(替他人)”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4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3、第20375068号“全季”商标由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2021年9月13日,该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检索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共有797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0490694号“卡汶凯瑟”商标、第25270999号“蔻侈”商标、第25291173号“幕思卡莉”商标等。据申请人证据及我局查明,“卡汶凯瑟”是法国香水品牌;“蔻驰”是美国时尚品牌;“幕思”是家居品牌。
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0000246860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裁定,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朱社堂独资的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名大量囤积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第1、2、3、5、41、43、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800余件商标,并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出售给他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该裁定已经生效。
4、我局检索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及受让的第20375068号“全季”商标外,还有第59883942号“全季到家”商标、第59896973号“全季到家”商标(已被注册驳回)、第59905914号“全季生活”商标(已被注册驳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全季”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全季”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全季酒店在先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全季”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从恶意商标囤积人邯郸市太阳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受让了第20375068号“全季”商标后,又新申请注册了包含“全季”文字的争议商标、第59883942号“全季到家”商标、第59896973号“全季到家”商标、第59905914号“全季生活”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全季”商标的刻意摹仿。被申请人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警卫服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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