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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44906号“梦想运动场K KEE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0792号
2025-05-0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444906 |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44906号“梦想运动场K K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7421号“侨鑫 KINGOLD及图”商标、第21158245号“KEEP”商标、第21158246号“KEEP”商标、第21158244号“KEEP”商标、第25612955号“酷狗唱唱 K”商标、第22368322号“K”商标、第13204812号“梦想餐厅”商标、第20980195号“梦想汽车文化主题公园”商标、第13009530号“新梦想”商标、第15715674号“梦想车展 FB•SHOW”商标、第23001813号“小梦想”商标、第20067465号“梦想助手”商标、第11685582号“梦想学院 TAOMEE DREAM SCHOOL”商标、第9139484号“梦想书屋”商标、第20980101号“梦想航空文化主题公园 DREAM AVIATION FESTIV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多个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五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44906号“梦想运动场K K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7421号“侨鑫 KINGOLD及图”商标、第21158245号“KEEP”商标、第21158246号“KEEP”商标、第21158244号“KEEP”商标、第25612955号“酷狗唱唱 K”商标、第22368322号“K”商标、第13204812号“梦想餐厅”商标、第20980195号“梦想汽车文化主题公园”商标、第13009530号“新梦想”商标、第15715674号“梦想车展 FB•SHOW”商标、第23001813号“小梦想”商标、第20067465号“梦想助手”商标、第11685582号“梦想学院 TAOMEE DREAM SCHOOL”商标、第9139484号“梦想书屋”商标、第20980101号“梦想航空文化主题公园 DREAM AVIATION FESTIV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多个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五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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