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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05181号“凧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861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创仟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创仟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05181号“凧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凧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滑板车(玩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599号“凤凰上海自行车三厂PHOENIX及图”、第114867号“凤凰FENGHUANG及图”、第32888704号“上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第28类“连冰刀的溜冰鞋”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21056号“凤凰魅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风车;滑板车(玩具)”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凤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自行车”商品上的“凤凰上海自行车三厂PHOENIX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5181号“凧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创仟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创仟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05181号“凧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凧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滑板车(玩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599号“凤凰上海自行车三厂PHOENIX及图”、第114867号“凤凰FENGHUANG及图”、第32888704号“上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第28类“连冰刀的溜冰鞋”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21056号“凤凰魅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风车;滑板车(玩具)”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凤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自行车”商品上的“凤凰上海自行车三厂PHOENIX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5181号“凧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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