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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67066号“ATM AMIES TRANSPORT MEDI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2379号
2021-02-07 00:00:00.0
申请人:余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67066号“ATM AMIES TRANSPORT MED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314号“A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使申请商标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医用导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ATM”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且两商标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67066号“ATM AMIES TRANSPORT MED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314号“A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使申请商标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医用导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ATM”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且两商标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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