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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59835号“在云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94907号
2024-07-26 00:00:00.0
申请人:嘉兴据于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典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59835号“在云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88037号“在云上”商标、第45208167A号“在云上ON THE CLOUD”商标、第56584750号“云巅村落 ON THE CLOUD”商标、第65097455号“云巅村落 ON THE CLOUD”商标、第37595508号“在耘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在云上”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典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59835号“在云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88037号“在云上”商标、第45208167A号“在云上ON THE CLOUD”商标、第56584750号“云巅村落 ON THE CLOUD”商标、第65097455号“云巅村落 ON THE CLOUD”商标、第37595508号“在耘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在云上”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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