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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82688号“砖抖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806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杉峰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杉峰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82688号“砖抖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砖抖抖”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第47891564号“抖音”、第37978193号“抖抖猜猜”、第28425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的第21879720号“抖音”,注册并使用在“在先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抢注其商标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2688号“砖抖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杉峰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杉峰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82688号“砖抖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砖抖抖”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第47891564号“抖音”、第37978193号“抖抖猜猜”、第28425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的第21879720号“抖音”,注册并使用在“在先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抢注其商标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2688号“砖抖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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