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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53068号“戈勒皇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8546号
2020-08-04 00:00:00.0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作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邱作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753068号“戈勒皇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戈勒皇朝”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桑拿浴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6685号、第19078743号“科勒”、第17626641号“KOHLER”、第6781069号“KELE”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生器具;旋涡式澡盆以及洗澡盆设备;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马桶座圈;龙头;电热水器;照明器械和设备”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卫浴产品上的“科勒”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异议人称其第966685号“科勒”和第4917388号“KOHLER”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要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请求。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及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53068号“戈勒皇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作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邱作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753068号“戈勒皇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戈勒皇朝”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桑拿浴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6685号、第19078743号“科勒”、第17626641号“KOHLER”、第6781069号“KELE”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生器具;旋涡式澡盆以及洗澡盆设备;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马桶座圈;龙头;电热水器;照明器械和设备”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卫浴产品上的“科勒”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异议人称其第966685号“科勒”和第4917388号“KOHLER”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要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请求。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及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53068号“戈勒皇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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