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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531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2306号
2025-03-11 00:00:00.0
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53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咖啡;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咖啡;茶;可可;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59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534号“禮坊 RIV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6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蛋糕;巧克力”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53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咖啡;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咖啡;茶;可可;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59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534号“禮坊 RIV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6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蛋糕;巧克力”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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