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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197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6644号
2021-01-14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2431979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香精油;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11163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香料;化妆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视觉效果相像,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3197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2431979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香精油;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11163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香料;化妆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视觉效果相像,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3197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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