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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141907号“EMSKEG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2139号
2025-05-20 00:00:00.0
申请人:北京纳博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1907号“EMSKEG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392号、第22524250号、第26421004号、第36798045号、第44519354号、国际注册第618138号、第12407119号、第566822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七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1907号“EMSKEG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392号、第22524250号、第26421004号、第36798045号、第44519354号、国际注册第618138号、第12407119号、第566822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七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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