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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00701号“九辰医疗 NINESTA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4472号
2025-05-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600701 |
申请人:北京九辰智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然天成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00701号“九辰医疗  NINEST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3188号、第16653663号、第5404769号、第77518033号、第11536060号、第55866137号、第72099646号、第20645430号、第38996263号、第559652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然天成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00701号“九辰医疗  NINEST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3188号、第16653663号、第5404769号、第77518033号、第11536060号、第55866137号、第72099646号、第20645430号、第38996263号、第559652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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