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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39270号“阿桂爷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0652号
2025-03-12 00:00:00.0
申请人:广西南宁欧缇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9270号“阿桂爷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8405号图形商标、第4685646号“仲景及图”商标、第65606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膨化土豆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9270号“阿桂爷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8405号图形商标、第4685646号“仲景及图”商标、第65606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膨化土豆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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