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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14873号“漫友f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47号
2020-03-16 00:00:0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4873号“漫友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2926067号“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无线广播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0645830号“Fun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97092号“Fun学网FunShare.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7023号“FunM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4873号“漫友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2926067号“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无线广播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0645830号“Fun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97092号“Fun学网FunShare.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7023号“FunM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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