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9561199号“R RICHER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406号
2025-05-06 00:00:00.0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9561199号“R RICHER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 RICHER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8类“理发推子;头发定型用电整发器;卷发用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2177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3号“RR”商标、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 RR”商标、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191767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770486号“ROLLS-ROYC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第4类“工业用油”等、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内燃涡轮机及另件”等、第9类“报警器”等、第12类“汽车”等、第28类“玩具汽车”等、第35类“(汽车有关的)广告”等、第36类“(机动车辆有关的)保险”等、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第39类“汽车出租”等、第41类“组织汽车比赛”等、第42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检修及维修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指定使用在“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活塞内燃机及零件”商品上注册的“ROLLS-ROYCE”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在本案中再次请求认定其“RR”商标、“ROLLS-RR-ROYC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61199号“R RICHER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9561199号“R RICHER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 RICHER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8类“理发推子;头发定型用电整发器;卷发用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2177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3号“RR”商标、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 RR”商标、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191767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770486号“ROLLS-ROYC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第4类“工业用油”等、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内燃涡轮机及另件”等、第9类“报警器”等、第12类“汽车”等、第28类“玩具汽车”等、第35类“(汽车有关的)广告”等、第36类“(机动车辆有关的)保险”等、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第39类“汽车出租”等、第41类“组织汽车比赛”等、第42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检修及维修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指定使用在“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活塞内燃机及零件”商品上注册的“ROLLS-ROYCE”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在本案中再次请求认定其“RR”商标、“ROLLS-RR-ROYC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61199号“R RICHER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