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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99348号“中科通达 CIT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4859号
2019-03-05 00:00:00.0
申请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光谷知识产权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9348号“中科通达 CIT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366600号“中科通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第25868811号“中科信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五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第13088441号“中科纳达 SINO-NAN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17443号“中科远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98557号“中科创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武汉光谷知识产权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9348号“中科通达 CIT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366600号“中科通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第25868811号“中科信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五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第13088441号“中科纳达 SINO-NAN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17443号“中科远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98557号“中科创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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