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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54858号“VS-FASH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20036号
2023-04-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65485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淑琼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30654858号“VS-FASH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27450号“VS 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5376004号“VS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3403185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4626339A号“VICTORIA'S SECRET FASHION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申请了超150件商标,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介绍、媒体报道、产品目录、声明书、订单发票、运输单据、旗舰店资料、判决书、裁定书、商标注册证、官网网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07期(2020年8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140件商标,包括“宝丽卓雅”、“宝丽地素”、“DVFAO”、“JCHOO”、“ZARATIENDA”、“TK-MAJE”、“JD-PINCKO”、“ANNAFENDI”、“CLAT-MOSCHINO”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V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14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例如“宝丽卓雅”摹仿日本化妆品品牌“宝丽”,“DVF”“DVFAO”摹仿美国时装品牌“DVF”,“JCHOO”摹仿英国鞋履品牌“JIMMY CHOO”,“ZARATIENDA”“ANNAZARA”摹仿西班牙时装品牌“ZARA”,“TK-MAJE”摹仿法国时装品牌“MAJE”、“JD-PINCKO”摹仿意大利服装品牌“PINKO”,“ANNAFENDI”摹仿意大利奢侈品品牌“FENDI”,“CLAT-MOSCHINO”摹仿意大利时尚品牌“MOSCHINO”,“SA-SANDRO”“GX SANDRO”摹仿法国服饰品牌“SANDRO”,“VS-VOGUE”摹仿美国期刊杂志“VOGUE”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答辩,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淑琼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30654858号“VS-FASH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27450号“VS 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5376004号“VS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3403185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4626339A号“VICTORIA'S SECRET FASHION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申请了超150件商标,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介绍、媒体报道、产品目录、声明书、订单发票、运输单据、旗舰店资料、判决书、裁定书、商标注册证、官网网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07期(2020年8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140件商标,包括“宝丽卓雅”、“宝丽地素”、“DVFAO”、“JCHOO”、“ZARATIENDA”、“TK-MAJE”、“JD-PINCKO”、“ANNAFENDI”、“CLAT-MOSCHINO”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V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14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例如“宝丽卓雅”摹仿日本化妆品品牌“宝丽”,“DVF”“DVFAO”摹仿美国时装品牌“DVF”,“JCHOO”摹仿英国鞋履品牌“JIMMY CHOO”,“ZARATIENDA”“ANNAZARA”摹仿西班牙时装品牌“ZARA”,“TK-MAJE”摹仿法国时装品牌“MAJE”、“JD-PINCKO”摹仿意大利服装品牌“PINKO”,“ANNAFENDI”摹仿意大利奢侈品品牌“FENDI”,“CLAT-MOSCHINO”摹仿意大利时尚品牌“MOSCHINO”,“SA-SANDRO”“GX SANDRO”摹仿法国服饰品牌“SANDRO”,“VS-VOGUE”摹仿美国期刊杂志“VOGUE”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答辩,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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