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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30833号“老奶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289号
2023-02-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830833 |
申请人: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智汇开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062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老奶奶”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商标、第13792456号“贤龙老奶奶”商标、第13792437号“怪奶奶”商标、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商标、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 JI LAO NAI NAI”商标、第4251523号“鄉婆xiangpuo”商标、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13792522号“胡记老奶奶”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商标的抄袭和抢注。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老奶奶”,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豆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92437号“怪奶奶”、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 JI LAO NAI NAI”、第7249240号“老奶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松子;加工过的榛子;加工过的开心果;糖炒栗子;开花豆;五香豆;熟制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1523号“乡婆XIANGPU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皮蛋(松花蛋);牛奶制品;琼脂(食用);食用油;咸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精制坚果仁;水果色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花生;五香豆;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开心果;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腌制蔬菜;干食用菌”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不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抄袭,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原异议人多次对申请人商标提起相关程序具有恶意性。原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在先裁定书、法院判决书、产品及外包装图片、发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坚持异议理由。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商标注册信息、媒体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木耳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
2、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我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我局《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的“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商品,即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七至十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老奶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欢喜老奶奶”、“贤龙老奶奶”、 “陈记老奶奶”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另,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其他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分别享有独立的权利,并不具有当然的延续性。申请人所述被异议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之理由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二、仅就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另,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京智汇开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062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老奶奶”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商标、第13792456号“贤龙老奶奶”商标、第13792437号“怪奶奶”商标、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商标、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 JI LAO NAI NAI”商标、第4251523号“鄉婆xiangpuo”商标、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13792522号“胡记老奶奶”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商标的抄袭和抢注。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老奶奶”,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豆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92437号“怪奶奶”、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 JI LAO NAI NAI”、第7249240号“老奶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松子;加工过的榛子;加工过的开心果;糖炒栗子;开花豆;五香豆;熟制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1523号“乡婆XIANGPU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皮蛋(松花蛋);牛奶制品;琼脂(食用);食用油;咸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精制坚果仁;水果色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花生;五香豆;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开心果;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腌制蔬菜;干食用菌”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不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抄袭,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原异议人多次对申请人商标提起相关程序具有恶意性。原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在先裁定书、法院判决书、产品及外包装图片、发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坚持异议理由。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商标注册信息、媒体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木耳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
2、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我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我局《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的“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商品,即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七至十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老奶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欢喜老奶奶”、“贤龙老奶奶”、 “陈记老奶奶”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另,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其他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分别享有独立的权利,并不具有当然的延续性。申请人所述被异议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之理由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二、仅就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另,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腌小黄瓜;萝卜干;腐乳;冬菇;木耳”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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