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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07490号“赢养时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322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英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英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707490号“赢养时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赢养时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2989号“时代”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37518号“时代啤酒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07490号“赢养时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英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707490号“赢养时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赢养时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2989号“时代”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37518号“时代啤酒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07490号“赢养时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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