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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62409号“化氏嫩玉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8400号
2024-01-30 00:00:00.0
异议人:化绍新
委托代理人:济南铭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继赏
异议人化绍新对被异议人吴继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7462409号“化氏嫩玉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化氏嫩玉米”指定使用于第28类“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3275号“化氏”商标、第33049224号“化氏HU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用具;钓鱼用绕线轮;渔篓(捕鱼陷阱);咬钩指示器(钓具);钓鱼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62409号“化氏嫩玉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济南铭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继赏
异议人化绍新对被异议人吴继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7462409号“化氏嫩玉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化氏嫩玉米”指定使用于第28类“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3275号“化氏”商标、第33049224号“化氏HU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用具;钓鱼用绕线轮;渔篓(捕鱼陷阱);咬钩指示器(钓具);钓鱼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62409号“化氏嫩玉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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