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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61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1471号
2020-05-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707611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7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83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未对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
2、“好食春卷”产品包装盒原件;
3、2015-2017年申请人购入产品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照片;
4、经销合同照片;
5、2015-2017年申请人销售产品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照片;
6、被申请人与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照片;
7、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的批发销售单及销售发票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存在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被申请人生产销售复审商品的情况,自制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市食品配送中心于1993年4月15日申请注册,199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人工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菊苣(根作咖啡代用品);未烘过的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植物制剂用作咖啡代用品;咖啡代用品植物制剂;豆豉酱;豉椒酱;酵母;做点心在团用酵素;泡打粉;发酵粉;鲜酵母;酒药;油条精;曲科;曲精;品(色拄调味品除外);豆粉;食用面筋;豆制品;豆腐干;豆腐丝;香干;黄干;素鸡;油条香干;辣干;茶干;腐竹;豆腐粉;素火腿肠;豆浆粉;豆浆;豆浆精;豆奶;酸豆奶;豆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食用淀粉;食品淀粉;食用淀粉产品;食用土豆粉;含淀粉食物油脂面;含淀粉食物(粉刺);粉条;糕粉;香肠粘合料;烹调食品增稠剂;可溶性淀粉;百合粉;麦淀粉;磨芋粉;浆粉;生糯粉;生粉;栗粉;澄粉(即小麦淀粉);菱角粉;茯苓粉;蕨粉;粉丝;洋粉;沙河粉;藕粉;代藕粉;淀粉;地瓜粉;马铃薯粉;食用糊精;白糊精;黄糊精;饮用冰;冰制品;食用冰;点心用冰;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用粉料;果汁饮料(冰);加果汁的冰水冰块;冰淇淋;未发酵面包;面包卷;成包干;糕点;饼干;麦芽饼干;小黄油饼干;华夫饼干;蛋糕;小蛋糕;点心;普通小甜饼;蛋白杏仁饼;空心豆;薄烤饼;水果馅饼;可食用蛋糕装饰品;蛋糕上食用装饰;品布丁;油茶粉;茶汤面;芝麻糊;菀豆黄;蜂糕;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米;面粉;食用面粉;西米;信用西米粉;蛋糕面粉;玉米(磨过的);玉米(烘过的);玉米粉;玉米粉(粗);玉米面;烘玉米;碾碎的大麦;去壳大麦;粗燕麦粉;除壳燕麦;糕粉;豆类粗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粒;大米;西谷米;谷类制品;面粉碾磨制品;面条;(意大利)面条;通心粉;粗面粉(通心粉);饼面团;蛋糕湖;麦片;燕麦片;燕麦食品;燕麦粥;大米饭;玉米花;玉米片;食用加奶粥;挂面;鸡蛋面;味素挂面;笋面;银丝;桂花粉;蚬壳粉;鱼面;米粉酱油风种;干酵母;酵母粉;小苏打;食用香精;香精;食物芳香剂;食品香料;食品用香料;甘草茎(糖果制造);甘草(制蜜饯用);香草;香子兰(调味香料);香兰素(香子兰代用品);蛋糕调味香料;饮料调味香料;制糖果用薄荷;八角;桂皮;搅稠奶油的制剂;嫩肉粉;家用嫩肉剂;麦芽膏;春卷皮;米切粉;米排粉;玉米浆;玉米浊;糟;馅饼;肉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小包子;三明治;方便食品;包括包子春卷汉堡包;炒饭;粥;年糕;棕子;元霄;方便面;麻花;煎饼;八宝饭;豆沙;薄脆;烧麦;茴香子;驴蹄草;肉桂;丁香(调味品);咖喱粉(调味品);生姜(调味品);姜片;芥末;芥子粉;豆??;胡椒;调味品);藏粉红花(调味品);八角大茴香;食用青黄根;海藻9调示品);调味粉;非香精调味品;非香油饮料调味品;非香精油年糕调味;饮料用非香精油调品;制饼用非香精油调品;非医用浓缩汤汁;蕃茄酱(调味品);涮羊肉调料;豆豉;香糟;虾油;糟油;蚝油;鱼露;鲜虾露;鲫油;蛏子油;豉油;菌油鱼沙司;虾味汁;桔油;原子油;辣椒油;调味粉;胡椒粉;花椒粉;芥末粉;鱼味粉;五香粉;姜粉;海味粉;蕃茄沙司;食用烟薰多味料;蒜汁;味精;咖喱;咖喱粉;湿咖喱;油咖喱;油辣椒砖;豆辣瓣酱;芝麻辣酱;蚕豆辣酱;虾米辣酱;柞面酱;干酱;面;甜面酱;芝麻酱;豆酱;豆瓣酱;咖啡代用品植物制剂;可可;可可产品;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加奶巧克力饮料;咖啡粉;咖啡精;咖啡精代用品;咖啡茶;可可茶;茶;红茶;红茶;绿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沱茶,晋);糖;食用葡萄糖;天然增甜剂;白糖;红糖;冰糖;方糖;车糖;砂糖;糖汁;糠稀;糖果;南糖;杏仁糖果;食用糖果;牛奶硬块糖;口香糖;巧克力;圣诞树装饰用糖果;糖果;软糖;锭剂(糖果);麦芽糖;蛋白杏仁糖果;杏仁膏;谷制食品糊软糖;花生糖果;薄荷糖;胡桃糖;南糖;米花糖;黑麻片;糖粘;酥糖;寸金糖;糖松子;糖核桃;糖杏仁;皮糖;花生糖;麦芽糖;人参糖;羊羹;蜂蜜;糖浆;糖浆;糖蜜;蜂蜜;食品用糖蜜;糖果锭剂;面包;糕点;面包;姜汁面包;夹心面包;果子面包;冰淇淋用粉;食用冰凝结剂;食用冰;凝结剂;冰淇淋凝结剂;食用机冰;冰;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粉;食盐;芹子盐;(烹饪用)盐;食用防腐盐;食用防腐用盐;食用防腐盐;调味盐;酱油;醋;啤酒醋;酱油防腐粉;糖色;芥末;味精;沙司(不包括凉抖菜用沙司)等调味用品;调味” 。经转让和变更程序,现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9月27日。
2、第686310号“元春”商标由北京京泰食品有限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申请注册,1994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子;春卷;汉堡包”等。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使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使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企业信息,无法体现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证据2的产品包装原件、证据6的授权书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的购入凭证、证据4的经销合同、证据5和证据7的销售凭证虽然标有“春卷”产品,但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考虑到审理查明之二的情况,被申请人名下的第686310号“元春”商标亦包含“春卷”商品,故在案证据所涉及的“春卷”商品不足以与复审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于“咖啡;春卷”等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7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83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未对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
2、“好食春卷”产品包装盒原件;
3、2015-2017年申请人购入产品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照片;
4、经销合同照片;
5、2015-2017年申请人销售产品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照片;
6、被申请人与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照片;
7、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的批发销售单及销售发票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存在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被申请人生产销售复审商品的情况,自制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市食品配送中心于1993年4月15日申请注册,199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人工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菊苣(根作咖啡代用品);未烘过的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植物制剂用作咖啡代用品;咖啡代用品植物制剂;豆豉酱;豉椒酱;酵母;做点心在团用酵素;泡打粉;发酵粉;鲜酵母;酒药;油条精;曲科;曲精;品(色拄调味品除外);豆粉;食用面筋;豆制品;豆腐干;豆腐丝;香干;黄干;素鸡;油条香干;辣干;茶干;腐竹;豆腐粉;素火腿肠;豆浆粉;豆浆;豆浆精;豆奶;酸豆奶;豆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食用淀粉;食品淀粉;食用淀粉产品;食用土豆粉;含淀粉食物油脂面;含淀粉食物(粉刺);粉条;糕粉;香肠粘合料;烹调食品增稠剂;可溶性淀粉;百合粉;麦淀粉;磨芋粉;浆粉;生糯粉;生粉;栗粉;澄粉(即小麦淀粉);菱角粉;茯苓粉;蕨粉;粉丝;洋粉;沙河粉;藕粉;代藕粉;淀粉;地瓜粉;马铃薯粉;食用糊精;白糊精;黄糊精;饮用冰;冰制品;食用冰;点心用冰;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用粉料;果汁饮料(冰);加果汁的冰水冰块;冰淇淋;未发酵面包;面包卷;成包干;糕点;饼干;麦芽饼干;小黄油饼干;华夫饼干;蛋糕;小蛋糕;点心;普通小甜饼;蛋白杏仁饼;空心豆;薄烤饼;水果馅饼;可食用蛋糕装饰品;蛋糕上食用装饰;品布丁;油茶粉;茶汤面;芝麻糊;菀豆黄;蜂糕;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米;面粉;食用面粉;西米;信用西米粉;蛋糕面粉;玉米(磨过的);玉米(烘过的);玉米粉;玉米粉(粗);玉米面;烘玉米;碾碎的大麦;去壳大麦;粗燕麦粉;除壳燕麦;糕粉;豆类粗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粒;大米;西谷米;谷类制品;面粉碾磨制品;面条;(意大利)面条;通心粉;粗面粉(通心粉);饼面团;蛋糕湖;麦片;燕麦片;燕麦食品;燕麦粥;大米饭;玉米花;玉米片;食用加奶粥;挂面;鸡蛋面;味素挂面;笋面;银丝;桂花粉;蚬壳粉;鱼面;米粉酱油风种;干酵母;酵母粉;小苏打;食用香精;香精;食物芳香剂;食品香料;食品用香料;甘草茎(糖果制造);甘草(制蜜饯用);香草;香子兰(调味香料);香兰素(香子兰代用品);蛋糕调味香料;饮料调味香料;制糖果用薄荷;八角;桂皮;搅稠奶油的制剂;嫩肉粉;家用嫩肉剂;麦芽膏;春卷皮;米切粉;米排粉;玉米浆;玉米浊;糟;馅饼;肉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小包子;三明治;方便食品;包括包子春卷汉堡包;炒饭;粥;年糕;棕子;元霄;方便面;麻花;煎饼;八宝饭;豆沙;薄脆;烧麦;茴香子;驴蹄草;肉桂;丁香(调味品);咖喱粉(调味品);生姜(调味品);姜片;芥末;芥子粉;豆??;胡椒;调味品);藏粉红花(调味品);八角大茴香;食用青黄根;海藻9调示品);调味粉;非香精调味品;非香油饮料调味品;非香精油年糕调味;饮料用非香精油调品;制饼用非香精油调品;非医用浓缩汤汁;蕃茄酱(调味品);涮羊肉调料;豆豉;香糟;虾油;糟油;蚝油;鱼露;鲜虾露;鲫油;蛏子油;豉油;菌油鱼沙司;虾味汁;桔油;原子油;辣椒油;调味粉;胡椒粉;花椒粉;芥末粉;鱼味粉;五香粉;姜粉;海味粉;蕃茄沙司;食用烟薰多味料;蒜汁;味精;咖喱;咖喱粉;湿咖喱;油咖喱;油辣椒砖;豆辣瓣酱;芝麻辣酱;蚕豆辣酱;虾米辣酱;柞面酱;干酱;面;甜面酱;芝麻酱;豆酱;豆瓣酱;咖啡代用品植物制剂;可可;可可产品;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加奶巧克力饮料;咖啡粉;咖啡精;咖啡精代用品;咖啡茶;可可茶;茶;红茶;红茶;绿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沱茶,晋);糖;食用葡萄糖;天然增甜剂;白糖;红糖;冰糖;方糖;车糖;砂糖;糖汁;糠稀;糖果;南糖;杏仁糖果;食用糖果;牛奶硬块糖;口香糖;巧克力;圣诞树装饰用糖果;糖果;软糖;锭剂(糖果);麦芽糖;蛋白杏仁糖果;杏仁膏;谷制食品糊软糖;花生糖果;薄荷糖;胡桃糖;南糖;米花糖;黑麻片;糖粘;酥糖;寸金糖;糖松子;糖核桃;糖杏仁;皮糖;花生糖;麦芽糖;人参糖;羊羹;蜂蜜;糖浆;糖浆;糖蜜;蜂蜜;食品用糖蜜;糖果锭剂;面包;糕点;面包;姜汁面包;夹心面包;果子面包;冰淇淋用粉;食用冰凝结剂;食用冰;凝结剂;冰淇淋凝结剂;食用机冰;冰;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粉;食盐;芹子盐;(烹饪用)盐;食用防腐盐;食用防腐用盐;食用防腐盐;调味盐;酱油;醋;啤酒醋;酱油防腐粉;糖色;芥末;味精;沙司(不包括凉抖菜用沙司)等调味用品;调味” 。经转让和变更程序,现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9月27日。
2、第686310号“元春”商标由北京京泰食品有限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申请注册,1994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子;春卷;汉堡包”等。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使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使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企业信息,无法体现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证据2的产品包装原件、证据6的授权书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的购入凭证、证据4的经销合同、证据5和证据7的销售凭证虽然标有“春卷”产品,但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考虑到审理查明之二的情况,被申请人名下的第686310号“元春”商标亦包含“春卷”商品,故在案证据所涉及的“春卷”商品不足以与复审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于“咖啡;春卷”等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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