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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08265号“无比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3643号
2021-05-19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1608265号“无比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滴”指定使用于第35类“样品散发;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765号、第1611592号及第3381899号“无比”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药酒”及第33类“米酒;青稞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08265号“无比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1608265号“无比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滴”指定使用于第35类“样品散发;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765号、第1611592号及第3381899号“无比”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药酒”及第33类“米酒;青稞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08265号“无比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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