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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66025号“效养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931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超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66025号“效养道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效养道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肉干;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速冻方便菜肴;蛋;酸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5026A号、第6538727号“新养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38723号、第6638724号“新养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罐装水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66025号“效养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超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66025号“效养道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效养道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肉干;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速冻方便菜肴;蛋;酸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5026A号、第6538727号“新养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38723号、第6638724号“新养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罐装水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66025号“效养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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