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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788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4623号
2019-05-24 00:00:00.0
申请人:陕西博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8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5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已在第28类共存注册。综上,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并存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娱乐信息、体育场设施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演出、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注册在第28类商品上的类似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8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5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已在第28类共存注册。综上,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并存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娱乐信息、体育场设施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演出、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注册在第28类商品上的类似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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