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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49229号“JINNIUD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769号
2024-10-31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莱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莱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149229号“JINNIUD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NNIUD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炉用结构框架;咖啡豆烘烤机;烤面包片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652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49229号“JINNIUD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莱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莱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149229号“JINNIUD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NNIUD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炉用结构框架;咖啡豆烘烤机;烤面包片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652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49229号“JINNIUD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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