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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36979号“PA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0325号
2025-04-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8236979 |
申请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6979号“PA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商标与第23361969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93083号“PALACE COME ON! A DRINK TOGETHER! CARAN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89572号“皇庭家居 PAL&AC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69346号“66 皇城恒隆广场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634121号“恒隆广场 皇城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69339号“66 皇城恒隆广场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55638号“P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260989号“PALACE HOTELS 朗丽兹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972754号“朗丽兹酒店 PALACE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838807号“CINEMA PALACE百丽宫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283477号“THE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的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即3504、3406、3508类似群组上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一、十、十一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引证商标商标档案、百度翻译结果、在先行政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及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八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一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6979号“PA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商标与第23361969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93083号“PALACE COME ON! A DRINK TOGETHER! CARAN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89572号“皇庭家居 PAL&AC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69346号“66 皇城恒隆广场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634121号“恒隆广场 皇城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69339号“66 皇城恒隆广场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55638号“P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260989号“PALACE HOTELS 朗丽兹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972754号“朗丽兹酒店 PALACE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838807号“CINEMA PALACE百丽宫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283477号“THE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的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即3504、3406、3508类似群组上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一、十、十一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引证商标商标档案、百度翻译结果、在先行政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及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八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一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谈话记录(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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