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6370735号“新氧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6492号
2020-10-2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东丰
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东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370735号“新氧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氧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59097号、第28736943号“新氧”、第29076438号“新氧美乐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新氧”,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70735号“新氧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东丰
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东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370735号“新氧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氧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59097号、第28736943号“新氧”、第29076438号“新氧美乐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新氧”,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70735号“新氧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