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3297659号“百年扁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4137号
2023-04-13 00:00:00.0
异议人:东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涛
异议人东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297659号“百年扁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年扁氏”指定使用在第24类“粗毛台毯;餐桌用布(非纸制);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94903号“百年扁氏”、第40518186号“百年扁氏”、第41169539号“百年扁氏”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第25类“药物用衣;厚呢短大衣;滑雪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百年扁氏”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7659号“百年扁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涛
异议人东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297659号“百年扁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年扁氏”指定使用在第24类“粗毛台毯;餐桌用布(非纸制);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94903号“百年扁氏”、第40518186号“百年扁氏”、第41169539号“百年扁氏”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第25类“药物用衣;厚呢短大衣;滑雪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百年扁氏”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7659号“百年扁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