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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57695号“舒千佳SHUQIANJ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816号
2024-10-23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观有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观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57695号“舒千佳SHUQIAN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千佳SHUQIANJIA”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35254号“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4类“医疗保健;保健咨询;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7695号“舒千佳SHUQIAN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观有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观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57695号“舒千佳SHUQIAN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千佳SHUQIANJIA”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35254号“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4类“医疗保健;保健咨询;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7695号“舒千佳SHUQIAN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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