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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46321号“MOMO & MOLL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5368号
2022-07-1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乐乐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乐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第47346321号“MOMO & MOL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MO & MOLLY”指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漱口剂;动物用化妆品;香;香精油;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71210号“MOMO”、第46978584号“MOMO PLANET及图”、第14890594号“MOMO”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剂;化妆品;化妆油”、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346321号“MOMO & MOLL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张乐乐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乐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第47346321号“MOMO & MOL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MO & MOLLY”指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漱口剂;动物用化妆品;香;香精油;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71210号“MOMO”、第46978584号“MOMO PLANET及图”、第14890594号“MOMO”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剂;化妆品;化妆油”、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346321号“MOMO & MOLL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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