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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99778号“仙乐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712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合壹心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合壹心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99778号“仙乐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乐元”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66245号、第13310409号“仙乐”、第43989303号、第10728057号“仙乐”、第19186185号“仙元”、第45499239号“仙乐健康 SIRI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第30类“咖啡;谷制食品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茶饮料;糖;蜂王浆;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食用预制谷蛋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0728057号“仙乐”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9778号“仙乐元”商标在“咖啡;茶饮料;糖;蜂王浆;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合壹心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合壹心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99778号“仙乐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乐元”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66245号、第13310409号“仙乐”、第43989303号、第10728057号“仙乐”、第19186185号“仙元”、第45499239号“仙乐健康 SIRI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第30类“咖啡;谷制食品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茶饮料;糖;蜂王浆;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食用预制谷蛋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0728057号“仙乐”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9778号“仙乐元”商标在“咖啡;茶饮料;糖;蜂王浆;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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