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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68098A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9819号
2021-08-27 00:00:00.0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金孝林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孝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968098A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绶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836号“N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68098A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金孝林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孝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968098A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绶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836号“N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68098A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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