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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11732号“M3 牧朗 SOBONE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64705号
2024-06-27 00:00:00.0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屋邦供应链(珠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6日对第44211732号“M3 牧朗 SOBON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申请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必将减弱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事实上,被申请人的恶意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多次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88343号、第34255639A号、第34255707A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3M 公司的介绍以及网络上关于3M产品范围的介绍;2、媒体报道、视频文件截屏;3、3M品牌特约经销协议;4、“3M”商标被认定为全国重点商标保护资料;5、在先行政处罚决定书;6、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百度百科关于3M口罩的介绍;7、专项审计报告、订单复印件、销售发票的公证书、民事判决;8、在先判例;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信息及抄袭品牌介绍;10、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抄袭商标提起无效的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珠海市屋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垫遮盖物;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褥垫套;婴儿更换尿布用布单;睡袋;褥子(床用织品);儿童用毯”商品上。2020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名义经过变更,变更为屋邦供应链(珠海)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注册申请以及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理。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M3”、“3M 尚宝”、“牧朗 M 3”在内的70件商标,其中我局在第22645496号“3M尚宝”商标、第40486061号“SOBONESSS 3MSLEE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3 M”商标反复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认读文字“M3”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3M”在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3M”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曾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3 M”商标反复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且被申请人亦未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已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屋邦供应链(珠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6日对第44211732号“M3 牧朗 SOBON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申请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必将减弱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事实上,被申请人的恶意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多次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88343号、第34255639A号、第34255707A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3M 公司的介绍以及网络上关于3M产品范围的介绍;2、媒体报道、视频文件截屏;3、3M品牌特约经销协议;4、“3M”商标被认定为全国重点商标保护资料;5、在先行政处罚决定书;6、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百度百科关于3M口罩的介绍;7、专项审计报告、订单复印件、销售发票的公证书、民事判决;8、在先判例;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信息及抄袭品牌介绍;10、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抄袭商标提起无效的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珠海市屋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垫遮盖物;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褥垫套;婴儿更换尿布用布单;睡袋;褥子(床用织品);儿童用毯”商品上。2020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名义经过变更,变更为屋邦供应链(珠海)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注册申请以及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理。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M3”、“3M 尚宝”、“牧朗 M 3”在内的70件商标,其中我局在第22645496号“3M尚宝”商标、第40486061号“SOBONESSS 3MSLEE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3 M”商标反复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认读文字“M3”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3M”在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3M”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曾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3 M”商标反复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且被申请人亦未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已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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