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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95965号“锦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164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恩泽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恩泽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595965号“锦和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和天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月饼;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770942号“和天下”、第19110191号“和天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和天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文字由汉字印刷体构成,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理由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5965号“锦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恩泽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恩泽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595965号“锦和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和天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月饼;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770942号“和天下”、第19110191号“和天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和天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文字由汉字印刷体构成,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理由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5965号“锦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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