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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17507号“氣味圖書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2762号
2022-01-0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791750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9日对第17917507号“氣味圖書館”(以下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氣味圖書館”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用来征集、典藏、陈列各种各样气味或者具有各种气味的场所”,且直接表明了核定商品主要特征及展示方式、存放特点,是日化行业常见的营销模式,缺乏显著特征。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水平和日常生活经验出发,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60百科关于《鼻子知道什么》的介绍;
2、“气味图书馆”属于行业常用语的证据;
3、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并无直接关联,其未对商品的来源、内容、产地等特点作具体的描述,也未对前述内容有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误认,亦不会有任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能够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联系。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香港金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已申请注册了近五百枚商标,横跨多个类别,且类别之间关联性不强,已然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尤其,在市场实际中,众多消费者已经在被申请人的“气味图书馆SCENT LIBRARY”品牌和申请人恶意摹仿的“气味图书馆”商标之间产生了混淆,更进一步证明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意图通过模仿被申请人品牌混淆市场,使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2、气味图书馆获得部分荣誉证明;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气味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4、相关行政判决书;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其旗下商标信息列表及部分被模仿品牌的相关介绍;
6、“卡汶凯瑟气味博物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判决书及其他判决书;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实际使用“卡汶凯瑟气味博物馆”商标的材料;
8、百度、京东等平台的查询结果;
9、其他证据。
申请人在质证中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是有预谋的对申请人进行恶意打压,被申请人打着维权的幌子,滥用商标专用权,恶意打压竞争对手。其余证据与申请时基本一致。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的Fragrance Library 或 Scent Library ( 气味图书馆)在香水等同类行业使用普遍的证据;
2、媒体、网络平台关于“气味图书馆”的报告、介绍;
3、域名DEMETERFRAGRANCE.COM在万网的查询页;
4、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8日在第4类蜡烛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在第4类香蜡烛、香味蜡烛、蜡烛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1、争议商标“氣味圖書館”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蜡烛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蜡烛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争议商标“氣味圖書館”指定使用在蜡烛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氣味圖書館”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用来征集、典藏、陈列各种各样气味或具有各种气味的场所”,指定使用在蜡烛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9日对第17917507号“氣味圖書館”(以下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氣味圖書館”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用来征集、典藏、陈列各种各样气味或者具有各种气味的场所”,且直接表明了核定商品主要特征及展示方式、存放特点,是日化行业常见的营销模式,缺乏显著特征。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水平和日常生活经验出发,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60百科关于《鼻子知道什么》的介绍;
2、“气味图书馆”属于行业常用语的证据;
3、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并无直接关联,其未对商品的来源、内容、产地等特点作具体的描述,也未对前述内容有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误认,亦不会有任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能够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联系。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香港金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已申请注册了近五百枚商标,横跨多个类别,且类别之间关联性不强,已然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尤其,在市场实际中,众多消费者已经在被申请人的“气味图书馆SCENT LIBRARY”品牌和申请人恶意摹仿的“气味图书馆”商标之间产生了混淆,更进一步证明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意图通过模仿被申请人品牌混淆市场,使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2、气味图书馆获得部分荣誉证明;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气味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4、相关行政判决书;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其旗下商标信息列表及部分被模仿品牌的相关介绍;
6、“卡汶凯瑟气味博物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判决书及其他判决书;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实际使用“卡汶凯瑟气味博物馆”商标的材料;
8、百度、京东等平台的查询结果;
9、其他证据。
申请人在质证中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是有预谋的对申请人进行恶意打压,被申请人打着维权的幌子,滥用商标专用权,恶意打压竞争对手。其余证据与申请时基本一致。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的Fragrance Library 或 Scent Library ( 气味图书馆)在香水等同类行业使用普遍的证据;
2、媒体、网络平台关于“气味图书馆”的报告、介绍;
3、域名DEMETERFRAGRANCE.COM在万网的查询页;
4、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8日在第4类蜡烛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在第4类香蜡烛、香味蜡烛、蜡烛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1、争议商标“氣味圖書館”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蜡烛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蜡烛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争议商标“氣味圖書館”指定使用在蜡烛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氣味圖書館”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用来征集、典藏、陈列各种各样气味或具有各种气味的场所”,指定使用在蜡烛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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