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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46295号“H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5801号
2023-07-17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很多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6295号“H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宗教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3448号“HANHANHAN.CN”商标、第8571091号“尚轩儿 HAN”商标、第54101127号“韩依汇HAN CLOTHE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及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查询信息、“海合安”品牌报道及宣传、撤三申请书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9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宗教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该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宗教服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宗教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6295号“H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宗教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3448号“HANHANHAN.CN”商标、第8571091号“尚轩儿 HAN”商标、第54101127号“韩依汇HAN CLOTHE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及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查询信息、“海合安”品牌报道及宣传、撤三申请书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9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宗教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该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宗教服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宗教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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