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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32390号“SHOKUP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92543号
2024-10-30 00:00:00.0
申请人:袁剑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32390号“SHOKUP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10621号“BANDAI 食玩 SHOKUGAN WWW.BANDAI.CO.JP/CAN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使用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在“人员招聘;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4年9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HOKUPAN”与引证商标的英文认读部分“SHOKUGAN”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32390号“SHOKUP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10621号“BANDAI 食玩 SHOKUGAN WWW.BANDAI.CO.JP/CAN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使用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在“人员招聘;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4年9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HOKUPAN”与引证商标的英文认读部分“SHOKUGAN”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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