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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60176号“民族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2564号
2019-07-04 00:00:00.0
申请人:裴向儒
委托代理人:朝阳华夏燕都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0176号“民族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68500号“大民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朝阳华夏燕都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0176号“民族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68500号“大民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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