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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59496号“时尚男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762号
2024-10-17 00:00:00.0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顺发创业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顺发创业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69859496号“时尚男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时尚男孩”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链;眼镜片;太阳镜;眼镜盒;防雾安全护目镜;隐形眼镜;眼镜架;矫正透镜(光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61835979号“BOY”商标、第22550231号“BOY及图”商标、第23825320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50718707号“BOY BY BOY”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滑雪护目镜;声音警报器;眼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59496号“时尚男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顺发创业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顺发创业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69859496号“时尚男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时尚男孩”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链;眼镜片;太阳镜;眼镜盒;防雾安全护目镜;隐形眼镜;眼镜架;矫正透镜(光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61835979号“BOY”商标、第22550231号“BOY及图”商标、第23825320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50718707号“BOY BY BOY”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滑雪护目镜;声音警报器;眼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59496号“时尚男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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