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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41942号“北方实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1567号
2024-08-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2141942 |
申请人: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41942号“北方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5879号“北方人力资源 NORTH HUMAN RESOURCES”商标、第6331633号“北方职业教育及图”商标、第3293055号“北方工业”商标、第6517442号“北方重工及图”商标、第19345582号“中国北方国际射击场 GUN CLUB CHINA NORTH INTERNATIONAL SHOOTING RANGE BF及图”商标、第1031485号“北方大厦”商标、第65117861号“北方人力”商标、第14405880号“北方人才市场 NORTH TALENT MARKET”商标、第54056269号“北方健康”商标、第59511597号“北方健康及图”商标、第13892122号“北方国际汽车教育 BEIFANG及图”商标、第13892138号“北方国际汽车教育 BEIFANG BF及图”商标、第43697010号“北方汽修”商标、第13659174号“北方汽修BEIFANG BF及图”商标、第13659256号“北方汽车专修 BEIFANG BF及图”商标、第6331631号“北方汽车教育及图”商标、第6331635号“北方汽车教育BF及图”商标、第6331637号“北方职业教育BF及图”商标、第6933858号“北方重工NH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销售情况、宣传情况、获得荣誉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北方”,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41942号“北方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5879号“北方人力资源 NORTH HUMAN RESOURCES”商标、第6331633号“北方职业教育及图”商标、第3293055号“北方工业”商标、第6517442号“北方重工及图”商标、第19345582号“中国北方国际射击场 GUN CLUB CHINA NORTH INTERNATIONAL SHOOTING RANGE BF及图”商标、第1031485号“北方大厦”商标、第65117861号“北方人力”商标、第14405880号“北方人才市场 NORTH TALENT MARKET”商标、第54056269号“北方健康”商标、第59511597号“北方健康及图”商标、第13892122号“北方国际汽车教育 BEIFANG及图”商标、第13892138号“北方国际汽车教育 BEIFANG BF及图”商标、第43697010号“北方汽修”商标、第13659174号“北方汽修BEIFANG BF及图”商标、第13659256号“北方汽车专修 BEIFANG BF及图”商标、第6331631号“北方汽车教育及图”商标、第6331635号“北方汽车教育BF及图”商标、第6331637号“北方职业教育BF及图”商标、第6933858号“北方重工NH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销售情况、宣传情况、获得荣誉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北方”,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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