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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34138号“洛滋益禾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9647号
2022-01-20 00:00:00.0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益心(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益心(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9334138号“洛滋益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滋益禾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茶馆;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馆”。异议人引证其法定代表人在先注册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和第11037869号“益禾堂原沏茗作 鲜饮茶番MILK&T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3类“茶馆;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益禾堂”,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34138号“洛滋益禾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益心(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益心(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9334138号“洛滋益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滋益禾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茶馆;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馆”。异议人引证其法定代表人在先注册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和第11037869号“益禾堂原沏茗作 鲜饮茶番MILK&T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3类“茶馆;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益禾堂”,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34138号“洛滋益禾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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