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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49045号“虎标医用退热贴TIGER BALM FEVER PAT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208号重审第0000000616号
2025-02-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2849045 |
申请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7208号《关于第62849045号“虎标医用退热贴tiger balm fever pat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0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市高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920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并撤销前述一审行政判决。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虎标”系列品牌的真正所有人,第29752472a号商标、第3503512号商标、第25179095号商标、第5302072号商标、第5353760号商标、第25598819号商标、第34750549号商标、第61122038号商标、第61115299号商标、第8740090号商标、第27338918号商标、第532495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进行维权。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关于申请人的介绍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统计、合同、授权书、产品展示等照片、网络搜索有关“虎标”的资料、申请人维权资料、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十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经撤销复审程序,现均为“健美按摩设备;护理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振动按摩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奶瓶”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退热贴”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二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奶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虎标医用退热贴tiger balm fever patch”使用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7208号《关于第62849045号“虎标医用退热贴tiger balm fever pat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0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市高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920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并撤销前述一审行政判决。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虎标”系列品牌的真正所有人,第29752472a号商标、第3503512号商标、第25179095号商标、第5302072号商标、第5353760号商标、第25598819号商标、第34750549号商标、第61122038号商标、第61115299号商标、第8740090号商标、第27338918号商标、第532495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进行维权。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关于申请人的介绍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统计、合同、授权书、产品展示等照片、网络搜索有关“虎标”的资料、申请人维权资料、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十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经撤销复审程序,现均为“健美按摩设备;护理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振动按摩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奶瓶”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退热贴”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二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奶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虎标医用退热贴tiger balm fever patch”使用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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