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0411099号“榴莲一族 DURIAN CL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27585号
2024-01-15 00:00:00.0
申请人:辽宁迦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11099号“榴莲一族 DURIAN C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55183号商标、第62029458号商标、第639201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含有“榴莲”“DURIAN”(可译为“榴莲”),使用在除“新鲜榴莲,榴莲树苗”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11099号“榴莲一族 DURIAN C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55183号商标、第62029458号商标、第639201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含有“榴莲”“DURIAN”(可译为“榴莲”),使用在除“新鲜榴莲,榴莲树苗”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