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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38041号“XDROI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5111号
2021-04-09 00:00:00.0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麟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麟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0838041号“XDROI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DROI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3165号“ANDROI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ANDROID”商标在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ANDROID”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考虑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XDROID”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38041号“XDROI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麟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麟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0838041号“XDROI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DROI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3165号“ANDROI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ANDROID”商标在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ANDROID”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考虑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XDROID”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38041号“XDROI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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