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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58313号“宗十六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3494号
2024-07-18 00:00:00.0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师承一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师承一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058313号“宗十六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宗十六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香辛料;辣椒(调味品);豉油;多香果(香料);辣椒油;香辛料粉;辣椒酱;调味酱”。异议人引证的第3348094号“十六香”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49672号“十三香”、第4202054号“十六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调味酱油;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十六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58313号“宗十六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师承一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师承一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058313号“宗十六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宗十六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香辛料;辣椒(调味品);豉油;多香果(香料);辣椒油;香辛料粉;辣椒酱;调味酱”。异议人引证的第3348094号“十六香”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49672号“十三香”、第4202054号“十六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调味酱油;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十六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58313号“宗十六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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