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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89060号“寿甫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6230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沧州晨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9060号“寿甫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非常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8676号、第8879154号、第5392499号、第18792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茶;糕点;面粉;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撤销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9060号“寿甫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非常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8676号、第8879154号、第5392499号、第18792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茶;糕点;面粉;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撤销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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