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429992号“冠凯检测 GUANG KAI TES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2018号
2025-01-26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冠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29992号“冠凯检测 GUANG KAI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7252号“冠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63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汉字部分“冠凯检测”与引证商标一“冠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29992号“冠凯检测 GUANG KAI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7252号“冠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63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汉字部分“冠凯检测”与引证商标一“冠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