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545527号“NAS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548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娜尔思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严森
委托代理人:湛江科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娜尔思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严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2545527号“NAS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SER”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裤;防水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8071号“娜尔思NAERSI及图”、第6788551号“娜尔思NAERSI”、第45969935号“NAERSI”、第64758882号“NAERS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45527号“NAS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严森
委托代理人:湛江科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娜尔思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严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2545527号“NAS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SER”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裤;防水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8071号“娜尔思NAERSI及图”、第6788551号“娜尔思NAERSI”、第45969935号“NAERSI”、第64758882号“NAERS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45527号“NAS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